中国文艺理论学会会员管理制度的依据为《中国文艺理论学会章程》第三章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具体条款如下: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编辑出版等部门任文艺理论教学、研究、编辑出版工作,发表过两篇以上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在文艺理论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须有理事两人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公布或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已有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副会长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