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文艺理论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for Theory and Literature and Art,CATLA)。
第二条 中国文艺理论学会是全国性学术专业团体,由从事文艺理论教学、研究、评论和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文艺理论方面的专业人员,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开展学科的研究,提高教学、深化研究、活跃评论、繁荣创作,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文艺理论研究事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组织文艺理论专题和有关教学、研究问题的学术活动;共同研究当前的文艺理论问题和文艺创作中提出的新问题、新经验,提高专业学术水平。
(二)交流研究资料和经验以及国内外文艺理论研究的信息。
(三)开展国内外交流、学术活动。
(四)出版会刊,交流研究心得,推动学科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编辑出版等部门任文艺理论教学、研究、编辑出版工作,发表过两篇以上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在文艺理论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须有理事两人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副会长商讨通过。
(四)由本会公布或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已有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副会长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或网络参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 理事会人员产生办法:理事增补:由常务理事以上2人推荐;常务理事:由副秘书长以上2人推荐;副会长: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5人以上推荐。
(二)理事会人员推荐标准:强调增补人员的学术影响、学术成就和学术潜力;考虑地区平衡、年龄结构;重视增补人员对学会的贡献,及其为学会提供的资源或平台。
(三)理事会人员推荐程序:由被推荐人提交个人学术简历,推荐人填写推荐意见,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副会长审议。
(四)理事会人员增补人数:每次换届年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人数不超过原人数的10%,副会长原则上不超过目前总数。
(五)理事会人员退出原则:年满70周岁,退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2012年开始,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连续三年不参加学会举办的年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视为自然退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等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中推选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如因经费、时间、人力等特殊原因,不可能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对有关问题改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主要为挂靠单位支持,另还包括政府资助、捐赠、利息、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杜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2日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2016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文艺理论学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